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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直屬四中隊執(zhí)法人員在巡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齊山鎮(zhèn)某公司在取水過程中未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俗稱水表),執(zhí)法人員當即責令涉事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對該公司負責人崔某進行了調查詢問。通過調查得知,該公司由于管理維護不善導致計量設施損壞,擅自將損壞的計量設施拆下后,因存僥幸一直沒有安裝新的計量設施。“本以為能因此省一筆費用,沒成想?yún)s算錯了賬”,當執(zhí)法人員進行普法教育后,該公司負責人懊悔的說,并表示今后一定遵守法律,積極改正違法行為。
該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法,待調查取證后將依法做出行政處罰。市綜合執(zhí)法局在此提醒廣大取水用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jié)約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安裝水計量設施并保證正常使用是取水用戶應履行的責任,任何違法取水的行為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法律鏈接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并按照規(guī)定填報取水統(tǒng)計報表。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稿件來源:法制科 溫曉杰,四中隊 陳增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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