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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3月9日晚,被告人陳某某與他人飲酒后,明知被告人王某已飲酒,仍指使其駕駛車輛前往城區(qū)。當晚21時許,王某駕駛的車輛被臨邑縣公安局執(zhí)行治安巡邏任務的民警發(fā)現(xiàn)。因不滿巡邏民警現(xiàn)場錄像取證而情緒失控,被告人陳某某對巡邏民警進行辱罵,并持手機將其中一名巡邏民警面部砸傷,抗拒控制過程中又將其面部抓傷。經(jīng)鑒定,該民警傷情系輕微傷。經(jīng)血液酒精檢測,王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達234.9mg/100ml,為醉酒狀態(tài)。
臨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陳某某明知王某已飲酒,仍指使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均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收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以襲警罪追究刑事責任。鑒于兩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據(jù)此,作出如上判決。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不上訴。
案件的庭審通過網(wǎng)絡(luò)進行了全程同步直播。
來源:齊魯石敢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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